学思践悟
根本目的在加强党的领导
● 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:一是依规治党,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;二是依法治国,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。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● 党内监督全覆盖,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,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。
● 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,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。
● 在我国,80%的公务员、95%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,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,又具有高度互补性。
●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辩证统一,本质上都属于党和国家的内部监督范畴,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督。
党政军民学,东西南北中,党是领导一切的。中华文化是责任文化,“政府”历来是广义的,承担着无限责任。在广大人民群众眼里,不管大门口挂的牌子是白底黑字还是白底红字,都是党的机关、都是政府。在党的领导下,只有党政分工,没有党政分开。对重大原则问题,必须旗帜鲜明、理直气壮,决不能遮遮掩掩、羞羞答答。无论人大、政协,还是“一府两院”,都要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,对人民负责,受人民监督。在党统一领导下的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,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。创设从国家到县一级的监察委员会,代表党和政府行使监察权,就是要实现由监督“狭义政府”到监督“广义政府”的转变,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,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。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,关乎党的生死存亡,是严肃的政治任务,必须始终讲政治顾大局。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,只有党才能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,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,准确判断和把握“树木”与“森林”的关系,作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。坚持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政治原则。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,决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,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,党委负主体责任,这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。检验监察体制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,就要看党委是否担当起了主体责任,牢牢把握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,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的作用,保证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肌体健康。
十八大以来,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经验是坚持问题导向,监察体制改革同样如此。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是历史形成,发挥着重要作用,但自侦、自捕、自审、自诉的工作模式与其定位不符,不但缺乏有效制约制衡,而且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、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,既造成大量重复劳动、增加了反腐败成本,又带来纪法脱节、信息不畅等问题,以至于出现党员判刑未作党纪处理、带着党籍蹲监狱的咄咄怪事,削弱了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社会效果。要把纪检监察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,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工作力量,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、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,履行纪检、监察两项职能,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,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地体现出来,拓展已经取得的实践和制度成果,使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巩固发展。